(宁波市人民政府 甬政办〔1998〕3号 1998年4月28日发布,1998年5月17日施行)
为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改善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物质条件和精神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一、本意见实施对象为本市符合国家规定的残疾标准,持有全国统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革命伤残军人证》的残疾人。
二、对特困残疾人,由民政部门按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规定,给予救济、补助。
三、对农村残疾人,减免义务工、公益事业费和其他社会负担。对农村贫困残疾人或无劳动能力残疾人,由本人申请,经村委会或镇(乡)政府批准,免去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社会负担;经当地财税部门批准,减免农业税、农林特产税和其他税收。
四、社会各单位应依法对本单位残疾职工实施社会保险,城乡基层组织应帮助城镇无业和农村残疾人参加社会养老保险。
五、对于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含下岗残疾职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优先核发营业执照;生活确有困难的,经当地残联证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减免工商管理费;城管部门应在场地、摊点、摊位等方面提供方便。
六、残疾人从事劳务、修理、服务性业务取得的收入,税务部门免征营业税;残疾人从事商业经营的,如营业额较小,纳税后生活有困难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当地残联审核,财税部门批准,给予定期减免税照顾。
七、企事业单位实行合理劳动组合或关、停、并、转时,应妥善安排残疾职工的工作,保证其基本生活。社会各单位对残疾职工作出辞退、除名等决定的,应事先征求本单位工会和当地残联意见。
八、对各类残疾人工疗站,有关部门给予免去税收和管理费。
九、残疾人在国家康复医疗范围内进行医疗康复所支付的医疗费用,享受公费医疗、劳保医疗或参加医疗保险的,分别按有关规定准予报销;未满18周岁的残疾人,由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按在职职工家属享受医疗待遇规定办理;未享受上述待遇的贫困残疾人,持镇(乡)、街道和县(市)、区残联证明,卫生医疗单位适当减免医疗费用,县(市)、区民政部门和镇(乡)政府给予经济补助。
十、普通小学、初级中学必须招收有生活自理能力和一定学习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对残疾人特困户,经本人申请,当地残联证明,学校免收杂费。残疾儿童少年和残疾人子女可在父或母户口所在地就近入学,生活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当地残联证明,学校给予减免借读费。对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的特困盲生,按甬教委〔1995〕182号文件给予经济补助。
十一、市内的普通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高等院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入学,并由学校主管部门负责监督。
十二、社会职业培训机构应优先接纳残疾人参加培训,适当减免其培训费,并给予生活方面的照顾。残疾职工所在单位应对残疾职工进行岗位技术培训。
十三、残疾人参加县(市)、区级以上文体、艺术、职业技能等竞赛、演出活动,所在单位应给予支持,在集训、演出、比赛期间,其工资、奖金、福利待遇不变。
十四、司法部门应优先受理残疾人申诉的案件,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依法为残疾人提供优先、优质、优惠的法律服务,对特困残疾人免费提供法律援助。
十五、拆迁残疾人房屋时,在安置地段、层次上予以适当照顾,下肢残疾人和盲人优先安排低层。拆迁残疾人经营用房时,要妥善安排,并补偿经济损失。房管部门对残疾人居住公房优先维修。
十六、生活不能或难以自理的城镇非农业户口残疾人,要求将在农村的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户口迁入或就地“农转非”的,公安部门在国家和省“农转非”政策许可范围内予以优先照顾。
十七、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公共设施和住宅小区,建设部门要按国家《关于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进行无障碍设施规划和设计,并积极创造条件组织实施。
十八、残疾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革命伤残军人证》享受如下条款优惠,有关单位要挂出相应标志: (一)到医疗卫生机构就医,优先挂号、就诊、化验、交费、取药; (二)优先购买车、船、机票; (三)免费进入纪念馆、博物馆、烈士陵园、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文化中心(文化馆、室)(商业性除外)、图书馆(阅览室)、公园、动物园、风景游览区等社会公共活动场所; (四)到体育场(馆)观看比赛、演出(商务代理除外),半价优惠; (五)观看影剧院、文化宫日场电影享受半价优惠; (六)安装市内住宅电话、有线电视,初装费按80%支付; (七)免费进收费公共厕所; (八)盲人免费乘坐城区公共汽车,盲人读物邮件免费寄递。
上述意见自1998年5月17日起施行。